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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08

华中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校发〔2016〕86号)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学校统计工作,确保学校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全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统计工作,各部门根据统计工作任务,设置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学校综合统计的职能,主要职责如下: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任务;制定和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贯彻、督促统计法规的实施;对学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管理学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兼职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学校下达的属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定期向学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直接对外、对上报送统计资料。

第六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单项统计报表,由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填报,经学校办公室统计人员报分管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需复印最终上报报表交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报表涉及多个业务部门需要协调的,由学校办公室联合报表上报部门分解指标下达给各业务对口部门,各部门填报数据,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 送报表上报部门汇总,经学校办公室统计人员报分管主任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需复印最终上报报表交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各项报表要严格按照填报、审核、上报的有关程序。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的数据要认真审查,发现数据有误,责成统计人员及时更正。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保持兼职统计员的相对稳定,如相关岗位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十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统一,避免数出多门的现象,学校各单位引用统计数据必须与已发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引用或对外发布尚未公布的统计数据,须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指示、通知规定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统计员须按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统计工作条例》(修订)(农校字(1998)第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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