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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1-10-08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校党发〔2018〕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学校党委经常性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

(二)按照党章规定,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学校党代会方案。

(三)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审议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四)听取、审议学校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五)讨论常委会和学校纪委提请全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全委会的召开。

(一)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

(二)全委会由党委委员组成,列席人员由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一位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主持会议。

(四)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党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确定议题。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每项议题应准备专项书面资料和意见,会议议题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一)重大决策性议题,事先由常委会指定有关党委常委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基本思路和建议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委员和基层党组织意见,经常委会充分讨论后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二)对需要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履行相关程序。

(三)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开展论证、评估或法律咨询等。

(四)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应事先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五)对涉及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议题,应提前听取校长意见,取得共识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第六条  会议讨论。

(一)全委会实行一事一议。

(二)讨论有关议题时,由提案人或主持人对议题做出简要说明,并提出明确建议;全体委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便科学决策;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三)未到会的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四)列席人员在主持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参与讨论发言。

第四章 决策规则

第七条  全委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委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委委员集体讨论问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和决议草案。

第九条  会议决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议。

(一)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

(二)表决可采取不记名投票、举手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需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现场宣布。

(三)对讨论中存在重大分歧或部分问题不清的议题,应暂缓表决,并在充分调研、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五章 落实督办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党委书记签发,传达至每一位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传达至校属各级党组织。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形成文件,由学校办公室协商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全委会决议事项由常委会负责执行,由党委常委具体落实,学校办公室协助党委常委督办决议事项,决议事项办理结果应向党委书记和党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全委会决议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不能按原决议执行的,应由常委会决定变更,必要时提请全委会复议。

第十四条  全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在学校办公室,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全委会记录、纪要及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针对议题做好调研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委员或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与会人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全委会的讨论内容和决议,除经批准依法公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委员个人意见与会议决议存在不一致时,应保留个人意见,严格按照会议决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农党〔20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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