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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文件

校办发〔 2015 31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派挂职人员选派管理工作,特制订外派挂职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5年1229

华中农业大学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派挂职人员选派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挂职人员为全职参与挂职的学校在职职工。

第三条 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和教师到校外单位挂职,是加强干部和教师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对选派挂职的人员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挂职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推荐选派

第四条 学校选派挂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要注意选派优秀青年管理干部和青年骨干教师参加挂职。

第五条 外派挂职人员选派的主要渠道为:

(一)上级下达的挂职任务,包括扶贫、科技指导、援疆援藏等专项任务。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有计划主动与校外单位联系落实的挂职任务。

(三)应校外有关地区(单位)请求,支援该地区(单位)经济建设或业务工作,经学校批准的挂职任务。

(四)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挂职任务。

第六条 学校外派挂职人员的选派程序,可采取组织提名,学校领导审核同意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确定最终选派人员。属于借调人员的,由人事处牵头相关单位确定合适人选。所有外派挂职人员在派出前要将相关信息报人事处备案。

组织提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如无特殊理由,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服从组织选派。

个人自荐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 经学校研究确定的最终外派挂职人选,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整。学校研究确定相关人员外派挂职而本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学校外派挂职人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选派渠道不同,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简称派出单位)具体负责,原则上谁选派,谁管理,谁负责。属于借调人员的,由人事处牵头管理,派出单位、学校办公室和组织部配合管理。

第九条 外派人员挂职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双重管理。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根据需要转出党团组织关系,学校保留其所任职务(职级)和岗位。

第十条 外派人员挂职期间,其校内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年终绩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按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办理。

挂职期间因挂职单位工作需要出差,其所需费用由挂职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挂职单位对外派人员已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挂职单位未提供必要的补贴及相应待遇的,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及交通补贴(不包含在武汉市内挂职人员),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在省外挂职的,原则上每年报销往返学校与挂职地交通费6次(援疆援藏干部原则上每年报销往返交通费2次);在省内挂职的,原则上每年报销往返交通费8次。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学校差旅标准执行。

挂职人员以往返挂职地点交通票据时间为准,按80/天发放生活及通讯补助。

学校为外派挂职人员安排住宿公房、所在挂职单位提供住房或给予补贴的,学校不给予租房补贴;所在挂职单位不提供住房和补贴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报销住房租金。

第十二条 在基层或偏远地区挂职的人员,学校每年年终发放一定慰问金,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基层或偏远地区挂职的人员,由学校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挂职期间,外派人员一般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学校可根据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相应减免其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外派挂职人员每年应向学校派出单位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挂职期满前一个月,外派人员需对挂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派出单位。

第十六条 挂职期满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外派挂职人员应及时回派出单位报到。除学校另有任()用外,原则上根据挂职前职务职级和岗位安排工作。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工作返回学校的,由学校派出单位商挂职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需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至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外派挂职人员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品质修养;要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人员和学校的良好形象;要正确处理好学校和挂职单位的关系,自觉接受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挂职期间,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或在挂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中止挂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挂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因事请假要严格执行挂职单位的请假制度。请假一周以上的,要同时向派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两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单位或地方挂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牵头人,负责做好挂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协调,抓好学习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挂职期间的平时考核,由挂职单位负责开展。挂职期满前,由学校派出单位会同挂职单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外派人员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时间少于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按学校年度考核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有挂职经历并表现优秀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部门对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依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送:

校属各单位

抄送: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5年123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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