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校发〔2016〕87号)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维护学校权益,规范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法人证书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学校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学校授权,华中农业大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华中农业大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事宜;
(三)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等事宜;
(四)办理公派出国、因私出国等事宜;
(五)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六)申办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事宜;
(七)办理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八)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九)办理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凡需要使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华中农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由学校办公室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办理的“两证”复印件上须载明用途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 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不出示原件。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件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时归还,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
第九条 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严禁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