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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1-10-08

华中农业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校党发〔2016〕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安全、人民利益的大事,是每个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和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的工作要求,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由校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设保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各单位设保密工作保密员。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章 机要文件管理

第七条 机要文件是指上级党政部门通过机要渠道下发的各类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等,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机要件的主要管理部门之一,学校办公室内设机要档案室和机要秘书岗位,负责管理机要文件及内部资料, 具体负责党委机要件的收发、传阅、管理和清销等工作。

第九条 机要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他人不得拆阅。机要室收文时,要当面按封皮号码逐件核对签收,拆封后要看清文件类别,清点份数,并根据密级和级别,分别进行登记。

第十条 根据规定,各单位、各部门收文时应对文件名称、顺序号、编号、件数逐一核对后签收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以外的人员泄露文件内容。经领导批示扩大阅读范围的,按领导批示办理。机要文件应在阅文室阅读,不得外传。

第十二条 传阅文件由机要室承办。传阅文件要直送,不得横传,并应于当天归还机要室,不得从文件夹中抽取文件,必须抽取时,应办理借阅手续。严禁将机要文件、资料带回家。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摘记和抄录机要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清退大宗文件或销毁文件、内部资料,要用专车送指定地点。各单位不得随意私自处理印有秘密、内部资料等标志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国家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规定所称国家涉密载体指: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

第十六条 国家涉密载体,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国家涉密载体和学校内部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涉密载体两部分。

第十七条 国家涉密载体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学校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在确定密级时,应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及涉密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国家涉密

载体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涉密载体、人员,对国家涉密载体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国家涉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移交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涉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局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校属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互联网连接的信息网络要加强管理,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同一计算机,严禁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移动存储设备应实行登记管理。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门使用的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配备。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应当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并及时送有关部门销毁。

第六章 涉密科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外要确保核心秘密,对内要提倡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三十条 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材料、资源、技术等科研成果(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参观、拍照、录音、录像、印录、采访、报道或在学术交流过程中泄漏。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对可能涉密的科研论文、成果资料、科研材料及其他资料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保密,在境外来访客人面前不得谈论涉密话题。

第三十二条 保密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出口时,必须办理有关保密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国内转让时密级随转,同时明确各自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科技保密项目在国内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要订立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章 涉外合作交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个人或单位邀请境外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参观、考察,必须事先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引智工作系统登记、审批,获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三十五条 凡来校就读的国际留学生、研修或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外事管理规定,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办理。确因学习和工作需要知悉相关秘密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所有因私或公务出国(境)人员申请出国(境)时,必须在学校人事部门领取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并按照该表所列部门顺序和内容,依次申报签批。

第三十七条 个人承担国外各类基金会、社团、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接受国外的邀请与资助,出境参加学术会议、讲学、留学、合作科研、旅游等,须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期间遵守尊重他国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境外各类策反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严禁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获知以上情况时,应当设法采取安全稳妥的有效途径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或国内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内部产生的重要文件资料视为机要文件管理,依照第三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者,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华中农业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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