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17〕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6〕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校聘请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法人负责。
第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学校办公室内设法制事务秘书,承担与法律顾问相关的事务处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民商行为等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对学校起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三)为学校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和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活动;
(七)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协助处理与学校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三章 聘 任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学校法律顾问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
(二)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三)政治素质好;
(四)法律专业素养高;
(五)履职能力强;
(六)诚信品质优。
第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
(二)由学校办公室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或者校内外法律专家对应聘人员、应聘机构及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按顾问合同的约定及学校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方式有:
(一)就学校订立的合同、协议、申请或者转让商标专利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三)就学校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四)协助学校起草或者审阅重大合同;
(五)调查与学校要求有关的第三方状况;
(六)以信函方式为学校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七)调处学校内部的人事及劳动法律关系;
(八)就学校与第三方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九)及时提供与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
(十)根据学校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十一)根据学校个案需求提供诉讼、资产重组等服务(另行协商委托)。
第十条 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对学校重大改革或者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办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情况;
(五)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学校的最大利益;
(二)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无权超越学校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校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三)除特别约定,无权要求学校支付顾问费用以外任何其他款项。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学校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校秘密;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