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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08

华中农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校党发〔202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集体决策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列席会议。

第四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依法决策原则和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学校章程、综合改革方案、重大发展规划、重要工作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审计及整改审定;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九)招生规模及原则;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学校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任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五、六级职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等;

(二)教育部党组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推荐,三、四级职员推荐;

(三)党代会代表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负责人任免;

(五)学校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选聘;

(六)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作重要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重大项目;

(三)重大学科等中央财政专项建设项目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接受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和接受。主要包括:

(一)预算调整或追加人民币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等投资项目;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支出;

(三)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涉及学术事务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制办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对于有争议且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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