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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08

华中农业大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校办发〔2019〕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督导工作,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华中农业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工作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重要事项执行、办理、落实、反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活动,是学校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全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导,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明确各督导主体的职能定位,准确把握督导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统筹整合,齐抓共管。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加强校属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下设督导办公室,负责全校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指导、督促检查校属单位对督导事项的贯彻落实。校属各单位负责学校交办督导事项的办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承办本单位督导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督导工作联系人。

第五条  督导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各项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实施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理情况;

(六)重要信访事项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七)涉及危害学校公共形象问题的查证和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督导的事项。

第六条 对于内容涉密和不予公开的督导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督导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催办督导、现场督导、全程督导、协调督导和通报督导等。

(一)催办督导。对于常规性督导事项,学校督导办公室通过督导通知单、行政办公系统网上催办、约谈交办和电话催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导。对于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学校督导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工作组,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督办。成立督导工作组应当请示学校领导同意。

(三)全程督导。对于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根据学校领导要求,学校督导办公室可以全程参与有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四)协调督导。对于督导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由学校督导办公室进行协调;对于重要督导事项或难点工作任务,经学校领导同意, 学校督导办公室可以通过学校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协调,推动任务落实。

(五)通报督导。学校督导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各单位被纳入督导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检查和通报,促进督导事项完成。学校督查督办事项主要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会议、文件和领导的批示要求来立项的,督办事项类型主要分为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党委常委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项督办等四种督办事项类型。已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学校办公室送达承办部门(单位)承办,学校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反馈承办过程及承办情况,并在要求时限内办结事项。学校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结果、进展、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馈督查督办结果,对督办材料归档,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 督导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于确需立项督导的事项,学校督导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导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并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导通知单》。

(二)督导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导通知单后,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填写《督导回告单》,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督导办公室。对于超过办理时限又未回告的单位,进行催办,催办情况记载存档。

(三)办结审核。承办单位办结督导事项后,应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学校督导办公室对办结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报告。

(四)立卷归档。督导事项办结后,学校督导办公室对全部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或交办通知书、督导落实情况表等,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督导事项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涉及面较广、情况较复杂、落实周期长的事项,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办结时限。

第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牵头承办单位组织办理并主动与其他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导事项的办理落实。由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提交《督导事项回告单》。

第十一条 督导工作程序一般在OA系统“督导管理”模块中流转办理。

第十二条 督导工作实行工作检查和通报。学校督导办公室就督导事项落实情况对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末对承办单位的督导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三条 对于完成督导工作情况较好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对于完成督导工作不力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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